北京新兴科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科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260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兴科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6号时代之光名苑5号楼C805室。

法定代表人:赖巧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鑫,男,汉族,1984324日出生,无业。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兴科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鑫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结束后,申请人取得了新的证据,邢台市威县国土资源局给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于2010320201278与邢台市威县国土资源局分别签署《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项目合同》和《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工作合同》。(二)申请人主张的7000万元损失已实际发生,且漏规划行为必然会给威县国土资源局造成7000万元的损失。(三)申请人主张的给威县国土资源局造成7000万元损失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应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四)被申请人严重失职,漏规划500亩土地,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已经支付的项目奖金2万元。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雷鑫提交意见称:新兴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损失已实际发生及损失发生后该损失与雷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新兴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新兴科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