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执恢10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55栋2单元9层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乃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06月12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2月31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齐鹏,男,汉族,1968年10月01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辽阳嘉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暗渠街1组1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林。
被执行人:辽宁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路1组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西大街9组1183216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申请执行齐鹏、***、**、辽阳嘉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辽宁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齐鹏在盛京银行62124407002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84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广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荆福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