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697号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1幢406D室。
法定代表人:葛仪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永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上海琪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BZ15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奎。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号10楼1002室。
负责人:谢伟。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建、上海琪蕊实业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董旭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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