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东兴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2745369H。
法定代表人:牛正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男,1986年1月14日生,楚雄市人,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楚雄市城市。
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龙树屯安置小区14号,组织机构代码:78167242-3。
法定代表人:林官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龙梅,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姚安县人,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林官民,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B1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66242105M。
法定代表人:蒲万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由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551.64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504663.54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二、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7888元、公告费500元。
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截止2019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金额是借款本金949551.6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的义务;2、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情况,冻结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810.13元,已被本院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法院冻结;其余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信息;3、向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4、经调查,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关闭歇业,无经营性收入,被执行人胡龙梅、林官民下落不明;5、对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6、因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将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龙梅、林官民、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经本院到楚雄州姚安县教育局调查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姚安县教育系统工程施工款项拨付情况,经姚安县教育局反馈,施工款项已全部拨付;8、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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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邓海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