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执恢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楚雄州楚雄市东瓜镇东盛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2296。
法定代表人李建树,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龙树屯安置小区14号。组织机构代码:7816724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胡龙梅,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系***之妻。
被执行人胡恒,男,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现住楚雄市。系胡龙梅之父。
本院在执行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龙梅、胡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5日、9月7日依法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胡龙梅、***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其中被执行人胡龙梅名下位于姚安县栋川镇龙华苑小区3幢1-401号房屋、3幢1-402号房屋、5幢3号商铺、4幢5号商铺、4幢6号商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姚安县栋川镇西街社区居委会小寺冲的土地及房屋拍卖成交,上述拍卖款共计1586400.00元,扣除网拍线下辅助服务费14599.00元后,剩余1571841.00元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23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立明
审判员 杨忠祥
审判员 李存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