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6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大姚县。
被执行人:**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开发区振兴北路龙树屯安置小区**。注册号:5323001000058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与**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2326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910元,申请执行费1999元,合计1419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并对**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向大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查询,本州辖区内被执行人为**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共计27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面谈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的具体住址,也不能提供**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已记录在卷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确认。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41909元(含申请执行费1999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