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执9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府后街1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2296。
法定的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龙树屯安置小区14号。
组织机构代码:7816724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胜景路汇东盛景221幢。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101168556。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胜景路汇东盛景221幢。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208200729。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胡家屯组16号,现住楚雄市雁塔路卫生小区2幢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5406240736。系***之父。
本院在执行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49总房产进行执行处置。期间,案外人***、***、***分别对***名下位于姚安县龙华苑小区的4幢3号、4幢5号及6号、5幢3号商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上述除执行异议商铺外的45宗房产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有23套房产成交,剩余22套房产流拍。对于经过变卖流拍的22套房产,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接受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年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