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丰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异424号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海事路****。
法定代表人:康龙。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住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前东小区站前商厦**东首**div>
主要负责人:邱将。
被执行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温州中国鞋都****地块)。
法定代表人:余进华。
被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阳县腾蛟镇腾溪皮革基地v>
法定代表人:林圣雄。
被执行人:温州市泰丰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万顺大厦****v>
法定代表人:陈洪福。
被执行人:余进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陈洪福,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鲍妙娟,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泰丰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余进华、***、李国华、陈洪福、鲍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泰丰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余进华、***、李国华、陈洪福、鲍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因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泰丰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余进华、***、李国华、陈洪福、鲍妙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2334号立案执行。
2019年9月23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0月10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作为(2016)浙0302执233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该案件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233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叶 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洲
代书记员  厉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