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0275Y,住所: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法定代表人:李贵元,系公司总经理,男,1951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禄,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涛,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红塔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普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