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民初340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0275Y。
法定代表人:李贵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行(公司员工),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金沅,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与被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金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