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杨跃文、魏清萍,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
法定代表人李贵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云04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46728.25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由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应付的工程款746728.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2134元,减半收取6067元,由***、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8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46728.25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由被执行人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应付的工程款746728.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6067元,应交执行费9867元,以上合计762662.2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执行762662.25元(含执行费9867元、案件受理费6067元),该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的违约金93341元尚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6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