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才与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璧法民初字第02678号
原告金祖才。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64号鸿源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才与被告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才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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