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21930026X7,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8日生,住址:云南省泸水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对其债权有处分的权利,其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33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四海
审 判 员 李树军
代理审判员 崔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