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3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21)云33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浩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2.00元,减半收取6956.00元,由上诉人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丽 飞
审判员 李 筱 槲
审判员 肖 媛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