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与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3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21)云33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浩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2.00元,减半收取6956.00元,由上诉人怒江江钨浩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丽 飞 审判员 李 筱 槲 审判员 肖 媛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