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华汇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汇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993号

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周宅村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黄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海东,浙江君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华汇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

法定代表人:丁海清。

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华汇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100000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计1418.5元,由原告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晓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