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3578号
原告: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带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江,该公司干部。
被告:***(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黎振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闫冉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么海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