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0690号
原告:***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340000404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玉带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橙橙,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24520657,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浮桥镇老闸水闸桥东堍/div>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
原告***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2元,减半收取4881元,由原告***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