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3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带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胤钢结构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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