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平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
委托代理人:盛**。
被告: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潘财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4261元,由原告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