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罗阳镇下洪社区管理委员会、罗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9民初442号
原告: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阳镇下洪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
负责人:施克余,系社区主任。
被告:罗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
负责人:***,系镇长。
原告温州市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阳镇下洪社区管理委员会、罗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