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金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2037W。
法定代表人:张集,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22878.40元,执行费14629.00元,合计1237507.40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向被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集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对张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
4、本院通过不动产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确定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严艳红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