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27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4日生,彝族,农民,住永仁县宜就镇。
被执行人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张集,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