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楚执字第2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楚雄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247号***申请楚雄市城乡建筑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21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