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5执恢7号
申请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学正,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光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弥渡庞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由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支付给弥渡五华建筑有限公司“磨房旁边挡墙工程”的工程款492066.06元;鉴定费5300元;案件受理费4361元;执行费7417元,合计509144.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9日申请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申请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86764.28元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同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7日,权利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3月7日,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交清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