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弥渡五华建筑公司诉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925执152号
申请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弥渡县寅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董事人。
委托代理人邹学正,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弥渡庞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由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7177.39元,鉴定费5400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7203元,合计494080.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申请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86764.28元至七案案款还清之日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弥渡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5执1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卢浩云
审判员  石正东
审判员  刘忠德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书记员李钟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