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5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弥渡寅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912元(含案件受理费9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分期履行,2017年3月9日弥渡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经过本院执行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17年6月20日,已按照(2015)弥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方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5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