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5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弥渡寅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五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0499.43元(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应交执行费8804元。经过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已按照(2015)弥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相应付款义务,并交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2925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