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312号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明桂。
被告:镇江市洪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文。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洪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吴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