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老石人建材有限公司与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楚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云南老石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印象花园一期76幢1单元2层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871004-9。
法定代表人张绍斗,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栋川镇宝城路。
法定代表人马沛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老石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老石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老石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老石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云南老石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秦 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