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01执183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双江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6)云230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5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暂无相关信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足额存款支付,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祝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