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01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6044555-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清馨苑小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300000003519。
法定代表人:高群,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云23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856704.33元,申请执行费50967.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车辆,但被执行人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过多,暂不予在本案中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祝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