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与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301民初2908号
原告楚雄市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
负责人***,男,1965年10月25日生,重庆市璧山县人,原住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湾塘村*组,现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姚安县宝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760445555B。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楚雄市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姚安恒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雄市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楚雄市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楚雄市鹿城国华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