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90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B幢2单元2407号。
法定代表人:马锦忠。
原告***诉被告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