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可嘉,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高新区振兴路康家小区东区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675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琼,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
负责人:***,该居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云南光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光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