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可嘉,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高新区振兴路康家小区东区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675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琼,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
负责人:***,该居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云南光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光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