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红塔大道下段(郑井居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詹永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E区。
法定代表人朱刚。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云南省**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由****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100元,应交执行费53400元,以上合计5277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执行13822元,尚未执行5263678元(含执行费53400元、案件受理费24100元)。经查,被执行人****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E区地上建筑物,暂无法进行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9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