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103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下段(郑井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1729R。
法定代表人:詹永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熙,云南伟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789号6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6031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春,董事长。
被告:澄江市第二中学。住所地:云南省澄江市凤麓街道(竹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2432018634A。
法定代理人:李忠云,校长。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跃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