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6民初27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兴文县僰王山镇水泸坝村8组466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江县澧江镇凤凰社区文化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784610252F。
法定代表人:吕保和。
被告:陈国中,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告:王宙,男,1975年8月1日出生,白族,家庭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佐江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