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热地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超平建筑租赁服务部、元江县热地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212号 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超平建筑租赁服务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石关居民小组153号。 经营者:**,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元江县澧江镇凤凰社区文化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和。 被申请人: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华州街道办甸尾社区居委会(河滨路东侧)。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所有的价值2,036,498.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所有的价值2,036,498.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