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

***、**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8民初38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哈尼族,家住云南省**市元江县。
被告:**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元江县澧江街道澧江路(原大水平卫生院旁)。
法定代表人:李平友,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世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倪 俊
书 记 员 白倩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