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

**、**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青,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住元江县红河街道澧江路大水平卫生院旁。
法定代表人:李平友,经理。
被执行人: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曼来中心小学。住所地:云南省**市元江县曼来镇曼来社区曼来小学1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春,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哈尼族,元江县曼来中心小学德安办副主任,家住云南省**市元江县曼来镇羊岔街小学羊岔街45号,现住元江县曼来镇曼来社区曼来小学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市元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曼来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428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65047.33元;二、由被告**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自2020年6月18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曼来中心小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曼来中心小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曼来中心小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两个,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冻结。无有价证券、不动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尚未履行;**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在元江县教育体育局有尚未拨付的2014年校安工程项目工程款,本院已向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工程款;被执行人***每月有退休工资5539.39元,本院已另案冻结其工资账户;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赵敏慧共有位于**市红塔区别墅一套,该房有贷款抵押;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文武、刘兰芝共有位于元江县红河街道澧江路房产一套。两套房产均在另案中被本院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云F1××××宝马轿车一辆,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车辆未控制未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曼来中心小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建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智德
书 记 员 王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