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

***、**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莹,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住元江县红河街道办事处澧江路大水平卫生院旁。
法定代表人:李平友,经理。
被执行人: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那诺中心小学,住所地:云南省**市元江县那诺乡那诺街8号。
法定代表人:段思者,校长。
被执行人:李颜海,男,1966年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那诺中心小学、李颜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428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李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641310.76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5日的利息45494.95元,两项合计686805.71元;2020年10月26日起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那诺中心小学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本息在欠付**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李颜海、元江县那诺中心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并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帐户两个,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冻结。无有价证券、不动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尚未履行;**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在元江县教育体育局有尚未拨付的2014年校安工程项目工程款,本院已向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70万元工程款;**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号牌为云F×××××丰田霸道轿车一辆,本院已拍卖成功,拍卖款将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按照分配顺序,本案此次无金额分配。被执行人李颜海每月有退休工资5539.39元,本院已另案冻结其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李颜海与另案被执行人赵敏慧共有位于**市红塔区别墅一套,该房有贷款抵押;被执行人李颜海与另案被执行人李文武、刘兰芝共有位于元江县(大水平卫生院旁)房产一套,抵押于云南红塔银行元江支行。两套房产均在另案中被本院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李颜海名下有牌照号云F×××××宝马轿车一辆,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车辆未控制未处置。元江县那诺中心小学的基本账户中的资金均为维持学校正常教育学习活动的专项资金,本院冻结后元江县那诺中心小学出具了资金来源及用途情况说明,本院依法解除对元江县那诺中心小学账户的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那诺中心小学、李颜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李颜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智德
书记员何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