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元江县。
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江县红河街道澧江路大水平卫生院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元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由**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470417.98元;二、由**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90936.65元,自2019年3月1日起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因**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两个,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无有价证券、不动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尚未履行;**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在元江县教育体育局有尚未拨付的2014年校安工程项目工程款,本院已向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工程款;**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号牌为云FA××**丰田普拉多轿车一辆,本院已拍卖成功,拍卖款将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按照分配顺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配金额为186718.86元,该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提取了**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该款分配给另案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133945.07元,剩余866054.93元已在另案中支付给***。被执行人***每月有退休工资5539.39元,本院已另案冻结其工资账户;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位于**市红塔区XX幢别墅一套,该房有贷款抵押;被执行人***与另案被执行人***、***共有位于元江县房产一套。两套房产均在另案中被本院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云F1××**宝马轿车一辆,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车辆未控制未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况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