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3125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市师宗县,现住云南省**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499312,住所地云南省云南省**市麒麟区寥廓北路311号。
负责人:刘力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云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383535,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北京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陶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云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27214202,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潇湘新区云水湾4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朝辉,云南边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9462142A,住所地云南省**市罗平县腊山街道鲁布格大道65号。
负责人:李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永元与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计10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森
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
人民陪审员  赵联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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