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160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9日出生,布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住罗平县。
被告: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27214202,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新区云水湾4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渊,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9462142A,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鲁布革大道65号。
负责人:李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太婷,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499312,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311号。
负责人:刘力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云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38353E,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北京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云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计13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森
人民陪审员 赵联松
人民陪审员 王平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