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新区云水湾4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27214202。
法定代表人:张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鲁布革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9462142A。
负责人:李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太婷,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廖廓北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499312。
负责人:刘力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云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北京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38353E。
法定代表人:胡元。
原告***与被告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稳良
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
人民陪审员  曾建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