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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3197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市**县。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寥廓北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49931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北京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3835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潇湘新区云水湾4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27214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县腊山街道***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9462142A。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7元,减半收取计48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