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某某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2民初190号
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8幢4**3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QDU44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镇长麦地村委会代家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2820********,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省**市麒麟区廖***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499312。
负责人:***。
被告:**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北京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3835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