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02民初190号
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8幢4**3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QDU442J。
法定代表人:马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女,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皎平渡镇长麦地村委会代家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2820********,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省**市麒麟区廖***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499312。
负责人:***。
被告:**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北京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263835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童 玲
书 记 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