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600号
申请人:云南恒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春。
住址:玉龙县。
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启程。
住址: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马启程,男,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执行云南恒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启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及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内有存款、无不动产,查询到马启程名下有云A×××**、云A×××**、云A×××**号车辆,我院已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了车辆,由于这三辆车无实际控制,无法变现。属现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启程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