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435号
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玉雪大道中泰苑小区A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719495710Q。
法定代表人:马启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丽江市玉龙县。
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3012元,由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夏朝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和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