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男,纳西族,1984年11月22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阶段难以变现,不宜执行。回吿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相应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红 刚
审判员 刘智超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和 圣